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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供應]FORM A普惠制產地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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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產品產地:深圳
  • 產品品牌:認證Q:2816487123
  • 包裝規格:正規T:15989402750
  • 產品數量:200000
  • 計量單位:份
  • 產品單價:1
  • 更新日期:2014-09-29 09:11:19
  • 有效期至:2015-09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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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RM A普惠制產地證 詳細信息

FORM A普惠制產地證,

 

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),簡稱普惠制(GSP),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、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。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時,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征或減征關稅。

由來
普惠制于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。

意義
這一制度的實施,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,可以擴大出口,多創外匯,加速經濟基礎發展、促進產業工業化。

原則實施普惠制必須遵循三個原則,即:
1、非歧視性原則(NON-DISCRIMINATION)
即把原先稱作落后國家、不發達國家或新興國家統稱為“發展中國家”(DEVELOPING COUNTRIES),亦稱“受惠國”(BENEFICIARY COUNTRIES);而把過去稱作的先進國家或工業化國家一律成為“發達國家”(ADVANCED COUNTRIES)或“給惠國”(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)。
2、惠遍原則(GENERALIZED)
即對發達國家由發展中國家所進口的初級產品、半成品及商品實行普遍優惠制,給予普遍的、無例外的、不厚此薄彼的、一視同仁的優惠待遇。
3、非互惠原則(NON-RECIPROCITY)
即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優惠,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發達國家提供反響優惠。

要求此外,實施普惠制還應該符合以下三項要求:
1、產地原則(RULES OF ORIGIN)
2、直接運輸(DIRECT CONSIGNMENT)
3、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(格式A)(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"FORM A",簡稱GSP FORM A)

 
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38個:
1、 歐盟25國:比利時、丹麥、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愛爾蘭、意大利、盧森堡、荷蘭、希臘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奧地利、芬蘭、瑞典、波蘭、捷克、斯洛伐克、拉脫維亞、愛沙尼亞、立陶宛、匈牙利、馬耳他、塞浦路斯、斯洛文尼亞、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;
2、其他:挪威、瑞士、土耳其、俄羅斯、白俄羅斯、烏克蘭、哈薩克斯坦、日本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亞和新西蘭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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